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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刊借阅管理规定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2-04-05 字体大小:

为了本院教学和科研的需要,充分发挥图书馆文献资料的作用,根据“方便读者借阅,有利图书管理”的原则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本院学生凭学生证到图书馆办理借阅。

二、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冒借、转借、代借;未办证者,图书馆不予服务。

三、需要在吉首大学本部图书馆借阅图书的读者,请先到我院图书馆来办理相关手续。

四、读者丢失借阅证后应及时到图书馆办理挂失手续;借阅证遗失后若造成图书冒借,其后果由读者本人承担。

五、外借文献资料逾期仍未归还者,须支付滞纳金。本馆文献滞纳金为每册每天0.10元。

六、学生毕业、转(退)学前,必须主动还清所借书刊;书刊未还清者,不予办理离校手续。

七、读者遗失或毁损所借文献按下列规定赔偿(从下述1与2项处理办法中任选其一)

1.赔偿原文献

购买相同文献(同一品种、同一版次、非盗版图书)+5元(加工费),不能以复制光盘作替代物。

2.赔偿书款

①一般中外文图书赔偿倍率为:

1949年以前的图书按原书价的40倍赔偿;

1950年—1984年的图书按原价的20—30倍赔偿;

1985年—1994年的图书按原价的10—20倍赔偿;

1995年以后的图书按原价的3—5倍赔偿; 

所遗失的图书赔款按以上规定计算仍不满20元者,按20元赔偿。

②珍善本、孤本、外文原版书刊、外单位赠送或交换的书刊资料等,按重新估价的10倍赔偿外,视情况追究责任。

③遗失并借阅超期的图书,在赔偿原书的时候还应追缴逾期违约金,逾期违约金计算日期自报告遗失图书之日止,每本书0.1元/天。

④遗失多卷书、丛书、连续出版物中的一部分,如可分卷添购,则按“赔偿原文献”的办法处理;如不能分卷添购,则按全套图书的总价值计算后,再按2—10倍赔偿。

⑤已赔偿的图书资料,在一个月内失而复得,完整无损,可交回原书及赔款单据,办理交书、退款手续,逾期不再办理。

⑥未标明价格的文献,参考同类文献的价格赔偿。

⑦凡在书刊上圈点、批注、玷污图书,损坏一页赔偿损失费1—5元,如损坏严重,必须赔偿原文献并交纳技术处理费。无法赔偿原文献的,则按遗失处理。

⑧凡撕毁书刊,应赔偿原书刊。无法赔偿原书刊的则按遗失书刊处理,并通报所在单位,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处理。

八、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私自携带图书馆文献离开图书馆者,均视为严重违章,由流通部相关负责人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,要求其作书面检查,并记录严重违章一次,并通知所在系。严重违章两次及以上者,视为偷窃。偷窃图书馆公物者(包括各类文献、设备等),本馆将暂停其借书权限,按原物价格的10~20倍处罚。

九、凡有任何违章处理未完成者,暂停借阅。

十、读者应文明用馆,爱护图书,不得在本馆内大声喧哗、吸烟、随地吐痰、乱丢杂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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